2006-07-20 09:53:17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的作用,根据《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组,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组是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江西省公安厅技防办及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性任务。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由本省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省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根据授权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标、方案论证、竣工验收或专项技术评估等工作;
(三)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四)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专业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责任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受安防协会办公室指派执行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承担;对安防工程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