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1 15:13:44
一、项目名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行政审批
二、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科[2000]26号)
三、发证对象:
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前仍由公安部门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四种产品:
(一)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二)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三)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四)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 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一类、第四类产品原则上是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硬盘录像机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等)暂不发生生产登记批准书。
四、办理条件:
(一) 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 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 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 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 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 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 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五、办事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和提供有关材料。
(二)设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质保体系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说明理由,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技防办领导审批。
(三)设区市技防办领导接到申请材料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三)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设区市公安技防办领导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签字并加盖设区市技防管理部门专用章。技防办留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份进行归档,另一份交由生产企业报省厅技防办备案。
四、生产企业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在省厅技防办备案登记,领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办理时限:设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五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企业质保体系考核,设区市公安局技防办领导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企业所需提供材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八、《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根据生产企业生产登记批准办理时间决定,生产企业应在年检到期前三十天提出年检申请;
(2)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 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特相关证明到设区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变更手续,并到省厅技防办备案登记变更情况。
详细说明及申请表格请下载附件: